为开展好大病保险,2012年8月,国务院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
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大病保险的承办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商业保险机构对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