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不接受转移;
2、缴费满十年才可在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将采取“双转移”模式,其中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
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转移基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
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转移;
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2、单位缴费(统筹基金)
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12%的总和转移。
注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部分一同转移;转移接续完成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与转入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而转移的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转入地统筹基金。
1、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
2、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
3、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
暂行办法规定每个流程的办理时间最多为15日,也就是说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可在45日内完成。
1、进入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个人登录后,在首页中,选择进入“关系转移”栏目。
2、在左侧功能栏中,选择“社保转移申请”栏目。
3、在跳出的新页面中,输入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即: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籍地址和转移信息。
温馨提示:新就业所在地和原参保所在地一定要准确选择哦,否则会影响后续的业务办理,千万不要搞错哦!
如果您对于新就业地、原参保地行政区划不确定的,可以拨打当地的12333电话查询,一个电话即可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