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10年/20年/30年
交付方式:年交/月交
1、疾病保障全面,保百余种疾病,高发疾病覆盖全
2、70周岁前,6种特定重疾,确诊给付保额150%
3、交费方式灵活,可选一次交清、10年/20年/30年交,可年交、月交
4、30种轻度疾病,轻度疾病最高可赔6次
1、重大疾病保险金:120种重疾,确诊给付保额100%。
·若未选择“可选保险责任(二)”,合同终止。
·若选择了“可选保险责任(二)”且初次确诊为重大疾病种“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
·若选择了“可选保险责任(二)”且初次确诊为重大疾病种“恶性肿瘤-重度”,合同继续有效,但不再承担其他保险金责任。
2、轻度疾病保险金:30种轻度疾病,确诊给付保额20%。
当累计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达6次时,不再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保险金。
3、中症疾病保险金:20种特定疾病,确诊给付保额50%,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4、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6种特定重疾,确诊给付保额150%,需70周岁前。合同是否继续,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为准。
5、身故保险金:保额100%。疾病等待期180天,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金仅给付一项。
可选保险责任(一)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70周岁前初次确诊为重大疾病,给付保额150%。
·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初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给付保额150%。
·特定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初次确诊为恶性肿瘤-重度,且进行了临床分期,达到或满足TNM分期IV期或非TNM分期的最严重的分期标准者。给付保额150%。
可选保险责任(二)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给付保额100%,三年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给付保额100%,六年后第三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给付保额100%,合同终止。
·重度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后期保费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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