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新政策,明确规定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应当补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为各类当事人补缴前期中断的养老保险。那么2021养老保险最低标准是多少呢?
以江苏省为例:
参加范围
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2021养老保险最低标准
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发布2021年上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49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暂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暂按3368元执行。”
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社厅、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发布2021年上半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1号),明确:“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3368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及19335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详情见下表。
2021年上半年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此外,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期间免收滞纳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预缴当前结算期之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注:各个地方的养老保险规定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