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先天性畸形;
(9)怀孕、分娩、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牙齿的治疗、修复;
(11)矫形整容手术;
(12)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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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二项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①保险公司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的100%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此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30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 ②除给付第①项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80%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此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6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二项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①针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药品费和其他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限额乘以保险单位数为限,保险公司按照三项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该三项费用的给付限额见附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 ②除给付第①项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80%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此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2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 |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 ①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此期间内多次间歇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2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 ②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此期间内多次间歇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6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保险金。每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200元/单位乘以保险单位数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