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或被确诊患有附录1、2、3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1、2、3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疾病,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七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生命特别关爱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给付本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糖尿病特定疾病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糖尿病,并导致患有约定中列明的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DR)导致的视力严重受损或糖尿病足,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糖尿病特定疾病关爱金。糖尿病特定疾病关爱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约定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糖尿病,并导致患有约定中列明的双目失明、失去一肢及一眼、多个肢体缺失、因器官功能衰竭实施的肾脏异体移植、胰腺移植,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3)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约定中列明的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定义,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3)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6)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180天以上,我们将每月按照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10年,共计120次。长期护理保险金开始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附录3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或由专科医生证明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7)生命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证明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8)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2、3中列明的疾病、全残或由专科医生证明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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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疾病,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七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生命特别关爱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不再给付本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约定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等待期 |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或被确诊患有附录1、2、3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1、2、3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糖尿病特定疾病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糖尿病,并导致患有约定中列明的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DR)导致的视力严重受损或糖尿病足,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糖尿病特定疾病关爱金。糖尿病特定疾病关爱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糖尿病,并导致患有约定中列明的双目失明、失去一肢及一眼、多个肢体缺失、因器官功能衰竭实施的肾脏异体移植、胰腺移植,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上述第(3)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约定中列明的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定义,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上述第(3)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180天以上,保险公司将每月按照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10年,共计120次。长期护理保险金开始给付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附录3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或由专科医生证明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生命特别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证明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2、3中列明的疾病、全残或由专科医生证明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后申请了减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糖尿病特定疾病关爱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生命特别关爱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