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1 一般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般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2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缴费期限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且不早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5%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 5%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满期日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 15%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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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般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缴费期限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且不早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5%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5%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满期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5%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已缴保险费=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