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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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年金开始领取日分为第 5 、 10 、20 、 30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以及 60 、 65 周岁后对应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6 种,且不早于第5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合同的年金领取日为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合同年金领取比例分为3 种: 5% 、 10% 、 20% 。 自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被保险人在每个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当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年金领取比例给付年金。 每个保单年度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下列两者的较小值,如超过,则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年金: a) 已交保险费的 20% ; b) 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年金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当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净值不足人民币1000 元时,本项 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追加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或其他保险合同转入的保险费之和。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