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全残,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40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给付20%附加险基本保额。轻症疾轻症疾病保险金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90种重大疾,保险公司给付100%附加险基本保额,给付病保险后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后首次保险金确诊10种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给付20%附加险基本保额,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在交费期间内等待期后首次确诊附加合同所列40种轻症疾病,可豁免主险和附加「及时予」重大疾病保险D款剩余应缴保险费,保障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