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祯祥」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分红型年金产品,可领取年金和满期金,保障身故和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下列方式给付年金: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2%×k

 

(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4)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从被保险人全残后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本主险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主险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自主险合同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主险合同满期日(不含)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下列方式给付年金: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2%×k
满期保险金 若在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与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② 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从全残后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 怀孕、分娩或流产;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 中暑、高原反应;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原子能或核能装臵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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