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某一种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意外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对应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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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将按保 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 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 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 直接原因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 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情况下自伤;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5)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参加赛车、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 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9)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10) 怀孕、分娩或流产;
(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 中暑、高原反应、猝死;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