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范围:投保年龄为16-60周岁,如为续保人员,经审核后可续保至64周岁。职业等级1-5级的员工均可参加。
2、投保人数:职业等级为1-3级的人员占比超过投保团体总人数的50%,则最低投保人数为5人。职业等级为4-5级的人员占比超过投保团体总人数的50%,则最低投保人数为20人。
3、每一被保险人在投保基本保障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计划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叠加份数。
4、投保团体中,各被保险人投保的附加保障计划份数不能超过其基本保障部分计划的份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我们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合同的保险金额。 |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我们将按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事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不超过合同的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 | 在加入包括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合同之后,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一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10元/单位/天)/保险单位数x实际住院天数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障期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造成烧烫伤,达到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双倍赔偿保险金 | 如果在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符合上述第(1)至(3)项 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在给付上述第(1)至(3)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保险金: ①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在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内; ②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
举例一:
在2009年4月1日,某企业为其员工投保了2份基本保障豪华型计划。在2009年4月15日,此企业的一名员工在乘坐公交车时发生车祸导致严重外伤,被送到某三级医院的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10天后因伤重治疗无效死亡,在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用共25,000元。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受益人赔付以下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
2、意外身故双倍赔偿保险金:200,000元;
3、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20,000元;
4、意外医疗保险金:4,920元;
5、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600元;
合计赔付金额为425,520元。
(注:以上的医疗费用均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
举例二:
在2009年3月1日,某单位为其员工投保了1份基本保障加强型,并附加1份定寿保障、1份住院补偿与1份重大疾病的保险计划。在2009年5月10日,此单位的一名员工在工作时突然出现胸部疼痛,被送某三级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治疗50天后因病情过重治疗无效死亡,在治疗期间支出门诊医疗费用800元,住院医疗费用共10,000元。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受益人赔付以下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20,000元;
2、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
3、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6,000元;
4、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400元;
合计赔付金额为:46,400元。
(注:以上的医疗费用均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因精神科疾病而导致的(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工CD-10)》为准);
(2)怀孕、分娩、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节育(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因疾病住院治疗;
(5)牙齿的治疗和修复、视力矫正、矫形整容手术;
(6)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7)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10)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武术比赛、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主险-信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金-已领取烧烫伤金额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
主险-信诚团体定期寿险B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附加险-信诚附加重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B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附加险-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参保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补偿 | |
未参保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 | 实际费用-80元 | ||
重症监护室医疗 | 已参保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补偿 | |
未参保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 | 实际费用 |
附加险-信诚附加住院医疗费补偿团体医疗保险B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已参保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补偿 | |
未参保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 | 实际费用×80% | ||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 | 已参保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补偿)×80%(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门诊费用) | |
未参保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 | 实际费用×80%(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门诊费用) |
附加险-信诚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住院日补贴(10元/单位/天)×保险单位数×实际住院天数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30天观察期;
此产品为医疗产品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精神科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牙齿修复、整形等;健康检查、疗养等;因疾病住院治疗;分娩、流产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在2009年3月1日,某单位为其员工投保了1份基本保障加强型,并附加1份定寿保障、1份住院补偿与1份重大疾病的保险计划。在2009年5月10日,此单位的一名员工在工作时突然出现胸部疼痛,被送某三级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治疗50天后因病情过重治疗无效死亡,在治疗期间支出门诊医疗费用800元,住院医疗费用共10,0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