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团体综合保险计划(宏逸安欣套餐 )
团体
投保范围
16-64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团体综合保障计划,提供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保障,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额外赔付,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住院津贴,提供意外医疗费用的报销,还提供31种重大疾病保障,保障齐全。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E


 

 

B中宏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中宏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中宏团体定期寿险


中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中宏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中宏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中宏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而给付的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定期寿险身故利益给付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利益保障生效日起90天后,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院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做出,赔付重大疾病利益给付金额。
意外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接受治疗,在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和住院费用,按95%/90%比例(有社保/无社保)进行赔付,累计赔付金额以年赔付限额为限。
意外住院津贴补助 因意外伤害接受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住院事故以180天为限。
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接受住院治疗,在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5%/90%比例(有社保/无社保)进行赔付,累计赔付金额以年赔付限额为限。
门急诊医疗利益给付 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在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95%/90%比例(有社保/无社保)进行赔付。每一保险期间累计赔付金额以年赔付限额为限,每一保险期间累计就诊次数以52次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6-64周岁 保费缴付:年缴 最低投保人数:5人起


最低保费:1000元起 


谁能保
16-64周岁
保哪些
主险-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E款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利息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公共航空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利息
公共航空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主险-中宏团体意外医疗保险B款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医疗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主险-中宏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住院补贴 (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住院日补贴

 

主险-中宏团体定期寿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不满1周岁 (保险金额×20%)+利息
满1周岁不满2周岁 (保险金额×40%)+利息
满2周岁不满3周岁 (保险金额×60%)+利息
满3周岁不满4周岁 (保险金额×80%)+利息
满4周岁及以上 保险金额+利息

 

主险-中宏团体定期寿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不满1周岁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20%
满1周岁不满2周岁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40%
满2周岁不满3周岁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60%
满3周岁不满4周岁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80%
满4周岁及以上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

 

主险-中宏团体住院医疗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住院医疗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主险-中宏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住院补贴 (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住院日补贴

 

主险-中宏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门急诊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

此产品为医疗产品有3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因精神性疾病等;妊娠、流产、节育、不育等;外配药、代配药产生的医疗费用;体检或其他检查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牙齿治疗、整容、美容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E款条款

中宏团体意外医疗保险B款条款

中宏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中宏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中宏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中宏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中宏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中宏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公共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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