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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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之被保险人后,于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 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须在医院接受治疗, 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医院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本公司将 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 (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 疗补偿,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 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为限。 (2)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 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 医疗费用,在扣除8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为限。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 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5) 因精神科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6) 根据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药品费用,非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或开具的收据为非正式收据的费用;
(7) 牙齿的治疗和修复、视力矫正、矫形整容手术;
(8)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11)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未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单位故意造成、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自费药品等;因精神科疾病而导致的;牙齿的治疗和修复、视力矫正、矫形整容手术;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