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该生活区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因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而前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限额的,且由被保险人个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针对该伤害治疗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各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还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或者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必须且合理医疗费用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该生活区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因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而前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就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限额的,且由被保险人个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针对该伤害治疗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各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外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事故;
六、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七、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导致的伤害,或因人工受孕、不孕症、不育症、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绝育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或因镶补牙齿、装设假齿、假肢、假眼、眼镜、助听器或其它附属品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因美容、外科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矫治;
十一、被保险人体检、免疫接种、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管制药品或毒品;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免赔额)x 约定报销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从事与建筑工地不相关工作、工程停工期间、患精神疾病、医疗事故、流产分娩、牙齿护理、配置器官附属用具、整形美容手术、视力矫正、体检、康复治疗、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