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
专项风险保障,保费较低
专项风险保障,不受职业类别限制
提供全方位的公共交通保障
包括飞机、轮船(包括渡轮)、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以及其它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限坐5人的出租小汽车。
保障责任简述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导致残疾的,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各项保险金合计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 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本条第(2)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 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一)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伤;
2、投保单位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5、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C ICD功)》为准)而导致的:
6、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10、猝死。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单位故意造成、故意犯罪、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因精神和行为障碍而导致的;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