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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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乘坐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 年,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保什么 | 保多少 |
节假日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节假日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乘坐酒后驾驶车辆、猝死、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精神行为障碍、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腰颈椎病、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