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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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8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
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因精神科疾病而导致的(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 怀孕、分娩、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节育(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 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 根据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药品费用,非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或开具的收据为非正式收据的费用;
(5) 牙齿的治疗和修复、视力矫正、矫形整容手术;
(6) 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7) 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 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10)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 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武术比赛、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
重症监护室医疗 | 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单位故意造成、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精神科疾病而导致的;怀孕、分娩、流产等;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等;自费药品等;牙齿的治疗和修复、视力矫正、矫形整容手术;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