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
专项风险保障,不受职业类别限制
提供全方位的公共交通保障
包括飞机、轮船(包括渡轮)、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以及其它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限坐5人的出租小汽车。
保障责任简述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导致残疾的,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各项保险金合计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起180天内身故我们啊按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导致残疾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伤;
(2)投保单位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月良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5)因精神和行为障碍C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 10》为准)而导致的;
(6)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9)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0)碎死;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因精神和行为障碍而导致的;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