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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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确诊合同约定的40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确诊合同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础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确诊合同约定的120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第2个保单年度起至第11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确诊合同约定的120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基础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单年度对应的系数,系数如下表所示:1,0;2,5%;3,10%;4,15%;5,20%;6,25%;7,30%;8,35%;9,40%;10,45%;11,50%;12级以上,0。 |
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确诊为糖尿病,并导致患有合同约定的双目失明、失去一肢及一眼、多个肢体缺失、胰腺移植、或因器官功能衰竭实施的肾脏异体移植,保险公司除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保险责任终止。 |
生命特别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年金转换权 |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同意后,有权按合同约定方式申请订立保险公司当时提供的年金保险合同: 方式一:受益人在申请主险合同的保险金时,可将主险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作为保险费购买保险公司当时提供的可转换的年金保险。
方式二:主险合同生效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如果投保人申请解除主险合同或减少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可将保险公司退还的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作为保险费购买保险公司当时提供的可转换的年金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