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交费期间为10年时,特别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二、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该保单年度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三、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30周岁(含),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30周岁,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十个保单周年日。
四、全残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前首次发生全残,且被保险人自全残之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按特别生存保险金的标准,在第六个及以后的保单周年日按生存保险金的标准给付该保单年度全残关爱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之后首次发生全残,且被保险人自全残之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全残之日以后的保单周年日按生存保险金的标准给付该保单年度全残关爱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五、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自全残之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六、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交费期间为1年、3年、5年时,特别生存保险金=20%×合同的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10年时,特别生存保险金=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
生存保险金 | 二、自合同生效日后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该保单年度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祝寿金 | 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30周岁(含),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30周岁,祝寿金领取日为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十个保单周年日。 |
全残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前首次发生全残,且被保险人自全残之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按特别生存保险金的标准,在第六个及以后的保单周年日按生存保险金的标准给付该保单年度全残关爱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之后首次发生全残,且被保险人自全残之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全残之日以后的保单周年日按生存保险金的标准给付该保单年度全残关爱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自全残之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关爱保险金及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