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第 12 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 14 个保单周年日(满期前 1 年),被保险人每年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 “实际已交保费 ×1%” 给付,每年 1 次,共领 3 次。例如累计已交保费 30 万元,每年可领 3000 元,3 年累计领 9000 元,补充中期现金流,适配孩子大学学费、退休初期日常开支等场景。 |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存活至 15 年保险期满日 24 时,按 “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合同终止。满期金一次性返还,实现中期资金规划闭环,例如基本保额 35.65 万元,满期可领 35.65 万元,可用于偿还房贷、补充养老本金等。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按 “身故时现金价值、实际已交保费” 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若未领生存金,身故金至少为已交保费,避免保费亏损;若已领生存金,仍按现金价值或剩余保费余额赔付,保障资金安全。例如已交保费 30 万元未领生存金,身故至少赔付 30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