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现金价值、已交纳的保险费两者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且在交费期满日的二十四时前:现金价值、已交纳的保险费×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系数,两者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且在交费期满日的二十四时后:当年度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系数,按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系数:18-40岁,160%;41-60岁,140%;61岁及以上,12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