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意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伤残、或因已存在的疾病、意外导致的伤残;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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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主险合同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限额时,主险合同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保險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