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民守护·长期意外(升级版)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障期间:20/30年;保至70周岁
缴费期间:10/20年
犹豫期:15天
基本保额:10-100万可选
医院范围: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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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按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给付电梯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高空坠物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室外因高空坠物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给付高空坠物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室外因高空坠物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给付高空坠物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因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因以上情况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其他保险责任 |
轮船汽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的2倍给付轮船汽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因以上情况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的2倍给付轮船汽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列车航空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的5倍给付列车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因以上情况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的5倍给付列车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猝死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猝死,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
可选责任 |
驾乘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给付驾乘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因以上情况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给付驾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附加)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进行赔付。1万元保额,0免赔,经社保结算100%赔付,未经社保结算,60%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