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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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确诊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