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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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保险人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受精神疾患的影响;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等医疗过程中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四、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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