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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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发生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受精神疾患的影响;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等医疗过程中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四、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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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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