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受精神疾患的影响;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等医疗过程中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四、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