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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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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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

该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发生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投保团体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员工,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

75%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

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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