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首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时发生手术意外伤害或麻醉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首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时发生手术意外伤害或麻醉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约定所列伤残项目,按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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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首次接受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时发生手术意外伤害或麻醉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首次接受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时发生手术意外伤害或麻醉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约定所列伤残项目,按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被保险人身体组织、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成的残疾、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
(8)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9)非手术原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