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若在“安晟红”合同的第5、6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给付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15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零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投保人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年金 | 被保险人若在“安晟红”合同的第5、6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给付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若在“安晟”合同第7-14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第15个保单周年日前1岁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生存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投保人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