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至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1次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4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保险金
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1次祝寿保险金。
(三)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 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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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至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单周年日,若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1次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4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之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将 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生存且本合同仍 然有效,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1次祝寿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每个保单周 年日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按本合同累 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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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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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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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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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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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4年起,至5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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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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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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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 (60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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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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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61周岁至7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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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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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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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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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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