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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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01:被保险人于年满40周岁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02: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起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03: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起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的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