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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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将按被保险人身故 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 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按当时本附 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5)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10.6)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7)。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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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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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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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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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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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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