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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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18周岁之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 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 18 周岁之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则本公司按保 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见9.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1)。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
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