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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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a. 18周岁之前,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 (1)实际支付的保险费;(2)合同的现金价值。 b. 18周岁之后,缴费期内,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 (1)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比例:(2)合同的现金价值。 c. c.18周岁之后,缴费期满,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 (1)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比例:(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保单年度的给付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