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您首次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由此而导致发生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无论治疗时间在等待期内或在等待期外,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自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或被保险人完成续保的,无等待期。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我们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治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门诊手术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对于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因该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本合同第2.3.1条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我们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治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门诊手术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对于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同一保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多次治疗的,应该按照治疗先后顺序申请理赔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未按治疗顺序申请保险金而导致此前已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则我们将在当次理赔时扣除此前多付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您首次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由此而导致发生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无论治疗时间在等待期内或在等待期外,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自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治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门诊手术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对于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治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门诊手术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对于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同一保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多次治疗的,应该按照治疗先后顺序申请理赔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未按治疗顺序申请保险金而导致此前已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则保险公司将在当次理赔时扣除此前多付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避孕、节育(含绝育)、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2.美容、矫形、变性手术、以器官捐献为目的的医疗行为、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
13.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4.被保险人因身体检查、预防、康复治疗、保健性、心理治疗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5.被保险人患性病;
16.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
17.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2.2、2.3、3.2、6.1、7.1、7.2、8、9.6、9.7、9.9和9.17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