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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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1、轻度疾病保险金(50种) 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且未达到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3次为限。 2、中度疾病保险金(25种) 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3次为限。 3、重大疾病保险金(100种) 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距上次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恶性肿瘤二次赔 (保障方案2/3/4/5/9含该项责任) 首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间隔3年再次确诊,赔付100%基本保额。 5、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二次赔 (保障方案2/3/4/5/9含该项责任) 若首次重疾为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间隔3年再次确诊,赔付50%基本保额。 6、身故/全残 (保障方案3/5/7/8/9含该项责任) 赔付100%基本保额、现金价值较大者。 7、少儿特定疾病 (保障方案9含该项责任) 15种少儿特定疾病,年满18周岁前初次确诊,额外赔付100%基本保额。 8、疾病关爱金 (保障方案4/5/6/8/9含该项责任)
年满60周岁之前,初次确诊重疾,额外赔付60%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