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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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含)之前身故或全残,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系数:(1+2.0%)(n-1),其中 n 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时的保单年度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