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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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日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根据不同交费期间按照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险费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关爱金”。 |
生存年金 |
1.若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日后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年金”。 2.若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日后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