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第10.31、10.35以及10.88条约定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第10.36、10.70、10.81、10.82、10.84、10.98以及10.108条约定的遗传性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