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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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一)“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3.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达到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2.被保险人达到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可选保险责任一:包含“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责任、原位癌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轻度”及原位癌豁免保险费责任三项;
可选保险责任二:包含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