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乐意享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105种重疾医疗、特定药品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并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

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4)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上述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首先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再按第2.4.1条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2)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上述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本合同第9.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首先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再依次按照第2.4.2条和第2.4.1条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一般医疗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本合同第9.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于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我们首先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再依次按照第2.4.2条和第2.4.1条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一般医疗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并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4)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上述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首先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再按第2.4.1条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经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2)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经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经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经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上述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合同第9.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首先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再依次按照第2.4.2条和第2.4.1条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一般医疗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合同第9.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于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首先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再依次按照第2.4.2条和第2.4.1条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一般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第9.29、9.34以及9.88条约定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第9.36、9.49、9.70、9.81、9.82以及9.98条约定的遗传性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避孕、节育(含绝育);

 

(12)美容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助听器、义肢、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牙齿治疗;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14)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15)被保险人献血、捐赠骨髓或任何人体器官、组织;

 

(16)被保险人接受试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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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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