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9.5)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未满80周岁,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上述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该恶性肿瘤原发于肝脏或肺,除给付本合同2.4.1款中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外,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此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在被保险人身故所属保险期间内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按您在身故所属保险期间内累计已交纳的 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 效力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 约定的恶性肿瘤,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一次后 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且未满80周岁,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 患有合同上述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该恶性肿瘤原发于肝脏或肺,除给付合同2.4.1款中的恶性肿 瘤保险金外,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 付一次后合同效力终止。 |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非危及生命的恶性 肿瘤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此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我们约定的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年龄:50-75周岁
保障期限:5/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