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为每一被保险人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对其在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下列方式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保障35种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合同之日起3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随即终止。若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本合同将提供3个可选特定疾病保障计划,计划A和计划B分别保障5种特定疾病,计划C保障10种特定疾病。每个计划所保障的特定疾病种类如附表二所示。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与本公司约定所选择的特定疾病保障计划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合同之日起3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包含在其选择的保障计划内的特定疾病,且该特定疾病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保险期间内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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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参加合同起 30 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我们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自参加合同起 30 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包含在其选择的保障计划内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 保险期间内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自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投保人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续保,续保需双方书面确认。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续保保险费。
在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