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年金
满期金
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障
全残关爱金
豁免保险费
如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5年或10年分期支付,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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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 者为准)起 2 年内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我们将在扣除累 计领取的年金后向您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2)若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 我们将根据您选择 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计算身故保险金: ①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0%; ②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 5 年分期支付,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③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 10 年分期支付,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 (3)若身故时已满 60 周岁,我们将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 的较大者: ① 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② 您累计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减去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
豁免保险费 | 如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 5 年或 10 年分期支付,在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
满期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给 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满期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0%; (2)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 5 年分期支付,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250%; (3)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10年分期支付,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
年金 | 若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将自该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年金给付终止: (1)身故; (2)年满8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领取年金时的年龄,年度年金领取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未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2% 已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6% ②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5年分期支付: 未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5% 已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15% ③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10年分期支付: 未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10% 已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30% |
全残关爱金 | 在全残持续期内,我们自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 险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全残关爱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较早者为准),全残关爱金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4%; ②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5年分期支付,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10%; ③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10年分期支付,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20%。 |
全残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起2年内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在扣除累计领取的年金后向您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如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如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5年或10年分期支付,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障责任免除,同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全残保障相应的:
(1)被保险人自残;
(2)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3)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5)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员,并且由于上述职业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全残。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 由2.5.1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确认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除2.5.1第1条以外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向您退还确认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一次性交费 |
基本保额×2% (未满6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基本保额×6% (已满6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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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交费 |
基本保额×5% (未满6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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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已满6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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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费 |
基本保额×10% (未满6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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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已满6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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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一次性交费 | 基本保额×100% |
5年交费 | 基本保额×250% | |
10年交费 | 基本保额×500% | |
身故 | 保单生效起2内年且未满60周岁 | 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 |
保单生效起2年后且未满60周岁 |
基本保额×200% (一次性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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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0% (交费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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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00% (交费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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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 | |
全残 | 保单生效起2内年且未满60周岁 | 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 |
保单生效起2年后且未满60周岁 |
基本保额×4% (一次性交费,确认全残后每年领取一次至身故或59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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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交费5年,确认全残后每年领取一次至身故或59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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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交费10年,确认全残后每年领取一次至身故或59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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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残、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等;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患先天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