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车门止这一期间。
(3)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踏入班机舱门起至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1)、(2)、(3)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4)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以下情形下的特定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1)乘坐高速列车:自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从事商业运营的高铁、动车、磁悬浮列车,自进入列车的车厢时起至走出列车的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乘公共电梯: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搭乘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被保险人作为电梯操作人员、安装人员或修理维护人员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1)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除按照2.3.1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乘坐合同约定的特定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除按照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乘坐合同定义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9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自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参加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