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人踏入车门起至走出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人踏入车门起至走出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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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被踏入车门起至走出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踏入车门起至走出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全残,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90 天,自本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第90 日 24 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 ;
(5)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参加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员,并且由于上述职业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烧伤或身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流产、分娩、细菌、病毒感染、因精神疾病导致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道路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道路交通意外全残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