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自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之日开始,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全残津贴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在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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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津贴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 在全残持续期内,将自被确认全残之日开始,按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全残津贴,至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全残津贴给付终止: (1)身故; (2)年满22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2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 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自残,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疾病、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全残津贴 |
基本保额 (确诊全残起,每年领取一次,身故或年满22周岁终止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