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保障,我们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您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 日(30 日为等待期,经我们审核同意续保的,续保时无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保障(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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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 30 日(30 日为等待期,经我们 审核同意续保的,续保时无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 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 年。具体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30天后可领取)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